離婚(Divorce)

離婚或解除婚約是在配偶生存期間,通過法律手段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在法律的角度來看,「離婚」與「無效婚姻」相對:後者指一段婚姻被宣告為無效,通常都不附帶後果。但一對夫婦在離婚以後,都要面對各種問題,例如:贍養費、孩子的撫養權或監護權,以及夫婦間在財產上的分配。

當一切都無法挽回時,妳知道離婚要怎麼辦嗎?

許多人努力的希望能挽救自己的婚姻,也有許多人選擇走上離婚的路,面對離婚,難免覺得一陣茫然、不知所措,一方面要設法平復內心的傷口,一方面還要想想該怎麼辦離婚?離婚要協議什麼?對每個人來說都是一件不容易的事。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規範,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依中華民國民法(臺灣)第四編第二章第五節規範離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未滿二十歲),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夫妻之一方,有特定異常情形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中華民國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九百八十三條不得與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包括離婚後,亦適用之。

民法離婚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第 1049 條 :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 1050 條 :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所有條文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離婚效力

協議離婚依法一定要辦離婚登記。依法結婚縱令未辦理結婚戶籍登記,已生結婚效力,若以後兩願離婚為免留下記錄而未辦理離婚登記,其婚姻關係仍繼續存在。所以若希望減少法律上的糾紛,一定要到戶政機關先辦理結婚登記,然後同時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書

民法上規定,夫妻基於兩相情願決定離婚,必須以書面為之,也就是要簽署「離婚協議書」,在離婚協議書上還必須有二人以上的證人簽名,此外,夫妻二人還必須親自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這是離婚的要件,只有夫妻一方去辦離婚登記是會被戶政機關拒絕的,因此夫妻若未辦理離婚登記,光是簽署離婚協議書,還無法發生離婚的效力。

離婚協議書,載明了雙方的離婚意願及註明在婚姻關係中所有的財產及子女監護歸屬[針對二十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子女教養費用的給付、子女探視的時間起迄、贍養費及其他特定的約定等事宜清楚的詳列在協議上,清楚詳列對彼此都是一種保障。

夫妻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需具備以下文件:

  1. 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及確定書。
  3. 當事人最近二個月內拍攝之正面、脫帽(直四公分橫二.八公分或是二吋)、半身薄光面黑白或彩色相同之照片三張(不得戴有色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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